[2023-10-16]
当事人:江西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园众创基地三号楼一楼1169室
法定代表人:温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7BGCN57Y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赣南医学院口腔技能训练及实时评估系统等口腔医学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品目二(项目编号:JXHC2022-JX-C004)采购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牙科综合治疗椅”的制造商“广州艾捷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经本机关发函核实,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复函称“广州艾捷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符合“中型企业”划分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的《回复函》等相关材料为证。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5日就违法事项向你公司发送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本机关于2023年9月22日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从轻处罚的申请”,未收到听证申请。对于前述违法事实你公司申辩称系疏忽,非主观刻意提供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但未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佐证,本机关不予采纳;同时你公司辩称本项目预算金额8146000元,品目二预算金额5246000元,你公司只响应品目二,应以品目二预算金额进行处罚,我处予以采纳。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5246000元千分之五(计人民币26230元,大写:贰万陆仟贰佰叁拾元整)的罚款上缴省财政国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信息已发送至经办人手机短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芳湖路2166号
联系电话:0791-87287799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