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罚决〔2023〕10号)
[2023-11-09]
当事人:江西省博可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MA38GA1X0L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21号铜锣湾广场商业二期3、4幢办公6-96号
2023年7月13日上午,我单位采购科接到江西兴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话投诉,称该公司于2023年7月1日向你公司递交了对吉安职业技术学院2023-2025年学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该项目将于2023年7月14日开标,但你公司一直未作出答复。采购科工作人员随即致电你公司该项目负责人,要求你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上午书面答复通知质疑供应商。2023年7月13日下午,江西兴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再次致电采购科,称一直未收到你公司质疑答复。2023年7月13日下午、7月14日上午,采购科工作人员又多次致电你公司及采购单位采购负责人,要求你公司、采购单位做好质疑答复和解释工作。直到7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你公司才将质疑答复送达质疑供应商。
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质疑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事实成立。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对采购单位授权代表、项目代理机构授权代表的询问笔录;2.供应商江西兴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
2023年10月20日我单位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财采罚告〔2023〕9号),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了告知。该告知书于10月25日由你公司授权代表万梨花签收,告知期间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对你公司给予警告。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