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1]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财罚决[2023]2号
一、项目编号:FZBZ-2023-GK-006-02
二、项目名称::临川区民康家园保障房小区加装电梯项目(第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抚州市吴氏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曾巩大道1001号803栋6-1室
四、基本情况
你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参加了临川区民康家园保障房小区加装电梯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FZBZ-2023-GK-006-02)的采购活动,经评标委标会评定和采购单位确定为中标供应商。2023年5月24日代理机构收到参与投标公司(辛格林电梯有限公司)的质疑函,质疑你公司提供的制造商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不是中小企业。经审查,发现你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一致,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五、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
处以你公司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叁佰伍拾贰元整(¥5352.00元)的罚款,并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上予以公示。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办公室上报缴纳罚没款人手机号,由本局办公室发放缴纳罚没款码到缴款人手机上,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