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1]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文件
临财购罚决【2023】3号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立仁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西立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能华
地址: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陆象山大道2-8店铺
一、 基本情况
根据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临检意[2023]73 号)》及我局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参加“临川区中医院新院 区建设项目冷暖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TCFZ2020150004)" 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 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为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
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伍拾元整(¥23350.00元),并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办公室上报缴纳罚没款人手机号,由本局办公室发放缴纳罚没款码到缴款人手机上,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罚没 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向抚州市 临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川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