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3]
泰财购〔2023〕54号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西安中科沃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生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Y4K678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紫郡长安第7幢1单元8层10803室
一、 违法事实
根据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万检刑不诉〔2023〕54号)和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万检意〔2023〕30号)认定,西安中科沃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西安中科沃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和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经复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部分成立,予以综合采纳。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即贰万捌仟捌佰元(¥28800)。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手机收到的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非税缴费-一般性缴款码缴款)缴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泰和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