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罚决〔2023〕14号)
[2023-12-22]
当事人:江西瑞智信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72850964
2023年9月28日我单位收到采购单位吉安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关于我校智慧校园项目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相关问题的咨询函》,反映你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参加“智慧校园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AANZX202320)投标,并以217万元获得该项目的中标资格,该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无法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到相关信息以及该报告检测机构不具备信息技术、软件等相关测试资质。
经向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函协助调查,调查结果为江西瑞智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未出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供应商不得...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涉案检测报告的复函;2.欧陆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确认回函;3.江西瑞智信息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询问笔录。
2023年11月28日我单位向江西瑞智信息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财采罚告〔2023〕13号),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告知书于11月30日由江西瑞智信息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收,告知期间未收到江西瑞智信息有限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江西瑞智信息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计人民币壹万玖仟叁佰伍拾元整(19350元)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