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2]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文件
临财购罚决〔2023〕6号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州奥森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抚州奥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婵琴
地 址:抚州市临川区西湖西岸(西湖绿洲)香逸园12A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大数据串通投标线索及我局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参加“临川区第二人民医院新院区电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FZ-GT-2021-029)”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你公司与抚州大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存在投标文件机器码相同,在同一台电脑上上传投标文件,该情形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被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并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办公室上报缴纳罚没款人手机号,由本局办公室发放缴纳罚没款码到缴款人手机上,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川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