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2]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财购处字〔2023〕12号
当事人:江西安煜恒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煜恒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书香公园商业街11#1106、1107号
2023年7月28日,本机关收到赣州市审计局提交的《赣州市审计局关于市殡葬管理所公墓区骨灰安葬服务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涉嫌串通投标的审计移送处理书》,赣州市审计局认为安煜恒公司涉嫌串通投标。2023年11月20日,本机关对安煜恒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串通投标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本机关查明,安煜恒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参加了市殡葬管理所公墓区骨灰安葬服务供应商(两年)项目(项目编码:JRGZ-2021-001)的政府采购活动,经审查安煜恒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时提供的投标材料并向安煜恒公司调查了解等,发现安煜恒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公墓区骨灰安葬服务供应商(两年)项目(项目编码:JRGZ-2021-001)响应供应商江西旭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博公司”)、江西瑞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仁公司”)及(项目编码:GZJH2019-GZ-C007-1)成交供应商安煜恒公司3家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公墓区骨灰安葬计划方案、维修维护服务方案及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及风险控制方案、应急处理预案及安全管理保障措施异常一致、错误一致、排版一致。2.安煜恒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嵩山和旭博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琪在案涉项目投标期间系夫妻关系;安煜恒公司发票收款人、开票人为旭博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琪;安煜恒公司与旭博公司提供的响应函、供应商情况一览表联系电话一致;安煜恒公司与旭博公司供应商情况一览表服务部门总人数相同,专业人员数量亦相同。本机关就上述问题向安煜恒公司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安煜恒公司回复称:1.其在参与公墓区骨灰安葬服务供应商(两年)项目采购活动时提交的投标方案系资料员根据招标文件结合网络上的资料编辑而成;2.安煜恒公司股权变更后,由于担任法定代表人需要安全考核A证且需在省住建厅排队考试,所以法定代表人于2022年3月25日变更。由于安煜恒公司未提供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本机关对其回复意见均不予采信。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规定,应认定安煜恒公司构成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行为。
2023年12月19日,本机关向安煜恒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煜恒公司拟对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5130元(注:即中标金额1026000元×5‰=513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告知其依法享受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本机关未收到安煜恒公司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江西安煜恒建设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513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凭缴款码36070124000817567359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也可到赣州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打印电子票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