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4]
临财购罚决[2024]3号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省贯通检测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西省贯通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晖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南大道3699号弘泰大厦5楼
一、基本情况
在我局进行的政府采购领域“四类”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以及抚州市自然资源局临川分局2024年1月25日向我局提供市审计的相关要求整改问题中,发现“2022年度拟供应用途变更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023年3月2日,抚州市自然资源局临川分局委托江西省大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2022年度拟供应用途变更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采购最高限价170.5万元,2023年3月14日该项目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江西省梦保美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政大检测有限公司、江西省贯通检测有限公司、江西省科衡检测有限公司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江西省梦保美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165.2万元中标。我局查阅招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书中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项的其中三项:技术团队(14分)、仪器设备(14分)、业绩(3分),只有中标供应商全部得满分,其他三家参与的供应商基本上得0分,该情形涉嫌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4年1月12日及1月14日,我局分别对参与投标的四家供应商进行了询问,其中江西省梦保美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政大检测有限公司、江西省贯通检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均承认存在“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行为。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拟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仟伍佰贰拾伍元整(¥8525.00元),并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办公室上报缴纳罚没款人手机号,由本局办公室发放缴纳罚没款码到缴款人手机上,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