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9]
当事人:南昌泽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新魏路17号院内5层办公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周世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7C57699H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江西卫生职业学院(南昌医学院小蓝校区)物业管理服务招标项目(采购编号:JXTC2023070070)采购项目中,提供的登记号为:2021SR0629061的百易社区物业中心智慧信息化平台系统V1.0、2021SR0626293的百易社区物业中心保修系统V1.0的两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经本机关查实为虚假材料。该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情形。
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等材料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本机关于2024年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在收到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赣财规〔2023〕4号)第76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30600.00元,大写:叁万零陆佰元整(采购金额5100000.00 元千分之六)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信息已发送至经办人手机短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芳湖路2166号
联系电话:0791-87287799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