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购罚决〔2024〕1号)
[2024-04-11]
当事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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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144号9楼911房
2024年2月29日我单位收到采购单位吉安市保育院提交的《吉安市保育院本部消防改造安装工程项目资料核查情况说明》,反映你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参加“吉安市保育院消防改造安装工程项目”(项目编号:赣鑫磊政采字〔2024〕7号)竞争性磋商活动,并以95.76万元获得该项目的成交资格。2024年2月28日采购单位在核查你公司的设备检验检测报告原件时,发现原件检验检测报告的第二页第一项和第五项技术要求中的内容描述与你公司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不一致。
经核查,采购单位提交的由你公司提供的可视化烟雾探测器检测报告原件第二页第一项“功能设置试验”和第五项“智能报警试验”关于“技术要求”中的内容描述与你公司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该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内容不一致。2024年3月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授权代表就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事项进行了询问调查。据其陈述,你公司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可视化烟雾探测器检验检测报告是检测报告原件的扫描件,对于你公司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第二页第一项“功能设置试验”、第五项“智能报警试验”关于“技术要求”的内容描述与检测报告原件不一致的问题,你公司授权代表表示是公司文员操作失误,未就你公司磋商响应文件中可视化烟雾探测器检验检测报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做出阐述和举证。
综上所述,你公司磋商响应文件提供的可视化烟雾探测器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公沪检202245427)为虚假材料,你公司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你公司成交无效。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吉安市保育院提交的吉安市保育院本部消防改造安装工程项目资料核查情况说明;2.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可视化烟雾探测器检验检测报告原件复印件(;3.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可视化烟雾探测器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4.对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询问笔录。
2024年3月15日我单位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财购罚告〔2024〕2号),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了告知。该告知书于3月15日由你公司授权代表周杨青签收,2024年3月17日你公司向我单位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佐证材料,阐述了你公司篡改原件的原因及存在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本机关对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你公司采购金额千分之六计人民币陆仟陆佰叁拾肆元整(6634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