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康财购罚决〔2024〕9号
当事人:赣州建宏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3147028652
法人代表:赖建宏
住所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路南侧,华坚北路西侧恒科产业园二期18#1层标准厂房
一、违法事实
根据采购活动期间收到的举报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公司“串通投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参与了“赣州市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NKHY2024-NK-G001-1品目一)”的公开招标项目。经查实,你公司与和赣州市瑞九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函电子邮箱地址均为2834848040@qq.com,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为证。为此2024年4月25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其依法享受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本机关未收到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计人民币(大写):伍仟柒佰伍拾元整(¥5750.00)。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通过微信公众号江西财政一般性缴款码缴款或支付宝赣服通、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非税收入等方式缴纳罚款(咨询电话:0797-661621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
2024 年5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