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7-22]
当事人:赣州市鑫汇牛郎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8731D95
法人代表:吴兴洪
住所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路东侧景荣嘉苑1A栋506室
一、违法事实
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的线索,本机关于2024年5月31日对你公司“串通投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你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参与了“赣州市南康区第七中学计算机云教室及录播教室等项目(项目编号:JXXZ2022-NK-G003品目三)”的公开招标项目,预算金额为739583.3元。经系统查实,你公司和赣州市同迅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均为678e9826-aeb6-46c0-b528-88c9e5b66eb2,且在调查过程中,你公司主动承认串通行为。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系统查实信息一览表;你公司和赣州市同迅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检讨书为证。为此2024年7月11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其依法享受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本机关未收到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叁仟陆佰玖拾捌元整(¥3698.00),上缴本级国库。
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
2024 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