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购罚决〔2024〕5号)
[2024-07-23]
当事人:江西师范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49105601W
地址: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99号
2024年6月4日本机关收到采购单位吉安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的《关于“吉安站2024年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增殖放流与禁渔效果评估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变更中标候选人的情况说明》,反映你大学于2024年5月23日参加“吉安站2024年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增殖放流与禁渔效果评估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JXSY-ZFCC-〔2024〕第4-2号)竞争性谈判活动,并以984990元获得该项目的成交资格。2024年5月29日,你大学向采购单位提交了《中标放弃函》,提出因重新核实成本和人员派遣出现问题,放弃该项目成交资格。
2024年6月7日下午和6月11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分别对成交单位江西师范大学和采购单位吉安市农业农村局授权代表就你大学放弃成交资格、拒绝与采购单位吉安市农业农村局签订采购合同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结果与你大学出具的《中标放弃函》所述弃标原因一致。
综上所述,你大学因重新核实成本和人员派遣出现问题导致无法履约的原因,属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商业风险,不能成为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拒签合同的“正当理由”,江西师范大学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事实成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吉安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的《关于“吉安站2024年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增殖放流与禁渔效果评估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变更中标候选人的情况说明》;2.江西师范大学提交的《中标放弃函》;3.对江西师范大学授权代表的询问笔录;4.对采购单位吉安市农业农村局授权代表的询问笔录;5.该项目的成交通知书。
2024年7月3日我机关向你大学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财购罚告〔2024〕5号),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了告知。2024年7月8日你大学向本机关提交《关于“吉安站2024年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增殖放流与禁渔效果评估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辩函》,提出你大学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及申请。
本机关对你大学的申辩理由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给予江西师范大学采购金额千分之六计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元整(12600元)的罚款。
限你大学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大学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或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