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购罚决〔2024〕6号)
[2024-08-09]
当事人:华善仁宇(江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BY730B46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长塘镇庙下村委裴家
2024年6月28日本机关收到采购单位吉安职业技术学院提交的《关于吉安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宣传项目的情况说明》,反映你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参加“吉安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宣传项目”(项目编号:赣鑫磊政采字[2024]33号)竞争性谈判活动,并以442000元获得该项目的成交资格。2024年6月28日,你公司向采购单位提交了《弃标函》,提出因公司无法按规定履约,放弃该项目成交资格。
2024年7月5日上午和7月11日下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分别对成交单位华善仁宇(江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采购单位吉安职业技术学院授权代表就你公司放弃成交资格、拒绝与采购单位吉安职业技术学院签订采购合同进行了询问调查,具你公司授权代表陈述:你公司因未与该项目所需的5个媒体平台达成招生宣传合同,无法按规定履约。上述原因不是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正当理由。华善仁宇(江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事实成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吉安职业技术学院提交的《关于吉安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宣传项目的情况说明》;2.华善仁宇(江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弃标函》;3.对华善仁宇(江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询问笔录;4.对采购单位吉安职业技术学院授权代表的询问笔录;5.该项目的成交通知书。
2024年7月22日本机关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财购罚告〔2024〕7号),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了告知,并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告知书于7月31日由华善仁宇(江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收,告知期间未收到华善仁宇(江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给予华善仁宇(江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计人民币叁仟壹佰柒拾肆元整(3174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或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