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3]
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
当事人:贵州天恒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3MA6J626J7W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从江县洛香镇富泰铭苑1栋06-03号。
一、违法事实
2024年5月,我局开展了全区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
违规行为专项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参与天玉镇道路路面改造项目(项目编号:金昌政采字2023JAS7号)投标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项目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查询显示“未查询到数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7日以《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青财采罚改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至今没有向本机关提交相关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赣财规〔2023〕4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系初次违法,未影响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处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六计人民币壹万陆仟贰佰元(16200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app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或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