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8-22]
临财购罚决〔2024〕6号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徽神健粮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安徽神健粮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剑
地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经济开发区D区
一、基本情况
根据区审计移交省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粮情监测设备项目一标段”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022年10月,抚州市临川区粮食局委托抚州市东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粮情监测设备项目一标段”项目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最高限价490000.00元。2022年10月28日该项目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杭州衡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神健粮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以484800.00元中标。
通过区审计移交省审计的线索,该项目参与投标的3家公司“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杭州衡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神健粮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一次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依次增加800元。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未呈规律性差异。第一次报价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视为串通投标。”
2024年5月8日,我局分别对参与投标的三家供应商进行了询问,“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杭州衡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神健粮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均称投标文件是自己公司做的,没有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串通投标,三家公司均表示在询问之前不清楚第一次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况,鉴于省审计移交的线索问题要求我局必须进行处理,后均表示同意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罚款,但明确表示不同意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二、处理决定
经审查认为,你公司第一次报价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视为串通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应给予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鉴于你公司影响投标结果的最终报价未呈规律性差异,也无明确证据进一步认定你公司围标串标,且你公司在我区属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能主动配合我局进行调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元整(¥2450.00元),并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办公室上报缴纳罚没款人手机号,由本局办公室发放缴纳罚没款码到缴款人手机上,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