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财购〔2024〕29号
[2024-09-12]
定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财购〔2024〕29号
一、项目编号:JXYL2024-DN-G001-1
二、项目名称:定南县精细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运维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赣州青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教育路万象广场3楼321号
四、基本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8月23日,参加了定南县精细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运维服务项目(编号:JXYL2024-DN-G001-1)的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和采购人确认为中标人。
当事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十六项“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局对赣州青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壹万柒千元整(¥:17000.00)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36072824000718405215,通过微信、银行柜台等方式,在江西省财政厅非税收缴系统按期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南县财政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