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5]
当事人:江西麦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199号鑫怡商业中心2#办公室802室
法定代表人:周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200MA38A5KA7Y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江西传媒职业学院影像制作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3200454C2)采购项目中,提供的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照相机(2)-制造商参数确认函》、《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函2》、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补充说明函》;佳能(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照相机(4)-制造商参数确认函》《制造商售后承诺函3》、佳能(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补充说明函》,经本机关查实为虚假材料。该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协助答复函》等材料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在收到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赣财规〔2023〕4号)第76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223775.00元千分之八计人民币9790.2元(大写:玖仟柒佰玖拾元零贰角)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信息已发送至经办人手机短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芳湖路2166号
联系电话:0791-87287799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