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5]
当事人:江西四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城南(航盛总部大楼)A座公寓楼5层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7BG3YCXK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参与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2023年全省监督性快检任务部分试剂采购项目(2包:2023年果蔬及农副产品等快检试剂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JY2023ZB136)中,中标后撤销投标。
上述行为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评标报告》《撤销投标函》等材料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在收到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公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但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赣财规〔2023〕4号)第78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496450.00 元的千分之五计人民币7482.25元(大写:柒仟肆佰捌拾贰元贰角伍分)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信息已发送至经办人手机短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芳湖路2166号
联系电话:0791-87287894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