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9]
当事人:赣州爱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CXW8WF1R
法人代表:安彦明
住所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工业园西区C地块新市民公寓1号楼商铺42号
一、违法事实
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的线索,本机关于2024年9月9日对你公司“串通投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你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参与了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儿保门诊设备设施采购(项目编号:GZHY2023-NK-C006)”的竞争性磋商项目,项目预算价为93.6万元。经系统查实,你公司和江西迈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传响应文件IP均为183.218.58.25,在调查过程中,你公司主动承认与江西迈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协商报价行为,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情形。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你公司和江西迈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为此2024年9月24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其依法享受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你公司签署了《放弃权利申请书》。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肆仟陆佰捌拾元整(¥4680.00),上缴本级国库。
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
2024 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