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0-10]
当事人:赣州市南康区向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703MJD0668388
法人代表:任友亭
住所地址:南康区经济开发区龙岭西区千裕科技二楼
一、违法事实
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的线索,本机关于2024年9月9日对你单位“串通投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你单位于2024年5月17日参与了“赣州市南康区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SH2024-NK-G001品目二)”的公开项目,该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经系统查实,你单位和赣州市赣县区联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均为115.148.116.93,在调查过程中,你两家供应商主动承认相互串通投标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情形。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系统查实表和问询笔录等材料为证。
为此2024年10月8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其依法享受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你单位签署了《放弃权利申请书》。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贰仟伍佰元整(¥2500.00),上缴本级国库。
请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
2024 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