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5]
定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财购〔2024〕36号
一、项目编号:GZHP2024-DN-J001
二、项目名称:定南县精细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在线监测等设备维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智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教育路西侧拆迁安置房8栋48号
四、基本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4日,与定南县精细化工产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定南县精细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在线监测等设备维护项目(编号:GZHP2024-DN-J001)的政府采购合同。2024年9月15日,当事人以投标报价过低,成本核算错误,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约为由,向定南县精细化工产业服务中心提出终止该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2024年9月20日,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确认终止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当事人擅自终止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十六项“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局对江西智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五千元整(¥:5000.00)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36072824000718751863,通过微信、银行柜台等方式,在江西省财政厅非税收缴系统按期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南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