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财购处字〔2024〕13号
[2024-11-07]
赣市财购处字〔2024〕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吉安樊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华通物流园内6号楼3楼029卡位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处理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九鼎赣饶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项目编号:JDGR2023-GZ-G014)中标供应商涉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线索过程中,发现吉安樊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附件中的序号96:“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吉安樊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18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赣州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