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8]
临财购罚决[2024] 8 号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赣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西赣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猛华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玉茗大道169号
一、基本情况
临川区展坪镇政府2024年3月向我局提供市审计的相关要求整改问题中,“临川区展坪镇人民政府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阅该采购项目资料发现,2023年3月14日,抚州市临川区展坪镇政府委托江西东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对“临川区展坪镇人民政府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最高限价939346元。2023年3月24日该项目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江西赣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悦景观园林有限公司、江西迅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江西迅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930791.75元中标。我局查阅招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书中发现,该项目参与投标的3家公司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金额完全一致,汇总金额不同且汇总金额出现错误。
2024年4月9日,我局分别对参与投标的三家供应商进行了询问,三家公司均承认存在“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行为。
二、处理决定
经审查认为,该项目参与投标的3家公司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金额完全一致,汇总金额不同且汇总金额出现错误。该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规定,视为串通投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应给予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鉴于你公司属于挂靠临川区展坪镇纳税企业,展坪镇政府认为你公司多年来属于业内优质企业,承建我区多项工程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风评较好,此次问题属于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并未造成较大不良影响,且你公司在整改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诚恳,通过良好表现挽回影响,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陆佰玖拾陆元整(¥4696.00元),并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办公室上报缴纳罚没款人手机号,由本局办公室发放缴纳罚没款码到缴款人手机上,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