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财购处字〔2024〕19号
[2024-12-01]
赣市财购处字〔2024〕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吉安银兔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工业园区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处理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赣州市肿瘤医院电动手术床项目(项目编号:JXHC2024-GZ-J001)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违法线索过程中,发现吉安银兔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以及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附件中序号76:“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吉安银兔贸易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9900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650000元×6‰),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赣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