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西湖区群鑫科技中心(个体工商户))
[2025-02-07]
西湖区群鑫科技中心(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参与投标了上饶市广丰区教育体育局广丰区小学科学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该项目于2024年12月2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中标通知书,2024年12月30日你单位提出放弃中标资格,并提供了中标放弃声明函。
经调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3179.1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进行送达,现我局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 日内书面或口头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上饶市广丰区财政局
联系地址: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大道97号
联系电话:0793-2616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