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购罚决〔2025〕5号)
[2025-02-18]
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购罚决〔2025〕5号
当事人:江西丰磊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CMDLEA82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50号H幢6夹层-08室,店面1-08室
法定代表人:聂胜莉
联系电话:199****6107
2024年11月20日,本机关收到拓创传媒(江西)有限公司对吉安市安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吉安师范学校数字媒体技术专业实训室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AANZX202433)提起的投诉,其中投诉事项之一为中标供应商江西丰磊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的接收卡、视频处理器的制造商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要求,但江西丰磊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中把该制造商声明为中型企业,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经本机关查阅该项目归档材料,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清单中明确接收卡、视频处理器为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生产的接收卡、视频处理器。江西丰磊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所投的接收卡、视频处理器制造商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经本机关向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函调查,函复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大型企业标准。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本机关以此认定,江西丰磊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与事实不符。
2024年12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中标供应商江西丰磊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就江西丰磊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进行了询问调查,据江西丰磊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陈述:江西丰磊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通过爱企查网站查询到所投的“接收卡、视频处理器”的制造商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了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关于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信息是其根据招标文件上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随意编写的。
本机关认为,诚实信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供应商本着诚实信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江西丰磊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也作出“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江西丰磊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未尽到审慎义务,导致违法行为发生,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的规定,江西丰磊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事实成立,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江西丰磊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询问笔录;2.投诉处理决定书(吉财购投诉〔2024〕15号);3.数字媒体技术专业实训室建设采购项目招标文件;4.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的回函》;5.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6.江西丰磊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等。
2025年2月5日,本机关向江西丰磊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财购罚告〔2025〕3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进行了告知。该告知书于2月5日由江西丰磊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收。江西丰磊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月11日向本机关提交了《申辩申请书》,提出江西丰磊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投制造商为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接收卡、视频处理器”属于“小间距LED显示屏”的小配件,根据财政部国库司针对此类问题的回复,配件、附件、非核心设备的制造商不作为标的物,且江西丰磊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爱企查”网站查询信息显示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而此次投标为最低价中标,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影响中标结果,申请取消吉财购罚告〔2025〕3号罚款。鉴于江西丰磊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规定,鉴于江西丰磊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本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决定从轻行政处罚,给予江西丰磊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金额(3437779.98元)千分之六计人民币贰万零陆佰贰拾陆元陆角捌分(20626.68元)的罚款。
限江西丰磊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凭缴款码(36080125000769508140),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加处罚款。
江西丰磊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法院)或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