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7]
乐财购罚决〔2025〕1号
抚州市乐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昌鸿尔洗涤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南昌鸿尔洗涤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8768XQ
法定代表人:刘宏春
单位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岭口路129号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参加了《乐安县新区医院(人民医院)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项目预算金额为240万元。2024年10月11日本机关收到乐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移送24年《乐安县新区医院(人民医院)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中涉嫌违法的证据,并进行调查、取证,你公司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二、处理决定
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以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等行政处罚法律制度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抚府办字〔2024〕2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
对你公司处以预算采购金额2400000元的千分之六计人民币14400元的罚款,并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履行方式
当事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综合股上报缴纳罚没款人手机号,由本局综合股发放缴纳罚没款码到缴款人手机上,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乐安县财政局
2025年2月25日
乐安县财政局人秘股 2025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