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03]
浔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浔财购罚〔2025〕1号
当事人:江西威联永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粱青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MA36WNAH82 电 话: 18979207453
地 址: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威家镇九星村口上陈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9日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参与投标“九江市浔阳区人民医院眼前后节一体血流成像OCT等眼科设备采购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介于你公司主动承认错误,虚假材料未得分且不影响中标结果,积极配合调查,并保证今后恪守诚信、依法依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经本机关研究决定:给你公司从轻、减轻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壹万伍仟零捌拾元整(¥:15080)。
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凭缴款码:36040325000747404897通过江西非税收入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或赣服通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浔阳区财政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