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06]
当事人:江西酌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BX72780N
法人代表:傅麒
住所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赞贤路东南侧、登峰大道西南侧紫金广场A栋805#写字间A-949
一、违法事实
根据有关线索,本机关于2025年9月4日对你公司“涉嫌串通行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你公司参与了“龙华水厂水源地预警微站项目(项目编号:NKHY2024-NK-C044)”竞争性磋商。经查,你公司与南昌篆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上传的IP地址均为171.35.80.5,且在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承认与南昌篆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协商共同参与该项目投标并事先约定由南昌篆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成交。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及第(五)项“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的情形,已构成串通行为。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你公司和南昌篆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做出的情况说明为证。
为此2025年10月31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当日已确认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立即做出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捌仟玖佰叁拾捌元整(¥8938.00),上缴本级国库;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