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07]
余江县财政局文件
余财购〔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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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省余江县第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乐东明
地址:江西省余江县白塔东路1号
联系电话:0701-5881168
本机关对你校在实施余江一中图书馆周边地砖铺设及绿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XZYYJ2016-07-23207)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校于2016年7月6日申报了“余江一中图书馆周边地砖铺设及绿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确定江西省正乙咨询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项目于2016年7月18日挂出公告,2016年7月25日下午15:00正式开标。经过法定的采购程序,确定江西四季花苑园林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你校与成交供应商于2016年8月9日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中要求各项技术参数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乙方投标文件作出的承诺。但你校在项目完工验收时,却未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教师停车棚和会议室木地板均更换了其他更为廉价的材质。教师停车棚招标文件中规定应使用阳光板材质,而实际却使用普通彩钢板材质。会议室木地板招标文件中规定应使用防腐木地板,而实际却使用普通复合地板。县评审中心已对该项目进行了重新评审结算,结算金额为391890.36元,而你校实际支付工程款424000元,供应商违法所得共计32109.64元。你校的行为对国家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其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作如下处罚:
1.给予你校书面警告。
2.建议余江县教育体育局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理。
余江县第一中学应切实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完善健全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明确内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方面的管理,杜绝此类违规事项再次发生。
余江县教育体育局作为主管预算单位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要指导协调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余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余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