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宜阳新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2018]1号
[2018-06-12]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宜春市中心城区城南截污主干道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中心-YYXQ2017-57-3)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宜春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人)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官园路68号
当事人2: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宜阳大厦中座三楼336
二、基本情况:
我局在对本项目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形,依法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三、处理决定
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五部分:开标、评标、定标的政府采购评分表及说明的商务部分“4、投标人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质’评审依据: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监督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CMA计量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含管道缺陷(电视检测CCTV法)的得5分,未提供或未全部符合的不得分。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第五章“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 检测机构不能对跟自己有利益关系的项目进行检测。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该招标文件的设置跟相关法规相抵触,属于不合理设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商务条款设定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定本次招标无效,对采购人给予警告处理,责令采购人在收到决定后即刻依法对招标文件作出改正并重新组织招标。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