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3]
德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德兴市国土资源局
一、违法事实
经查,德兴市国土资源局在2017年度建设用地上报审批技术服务采购过程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给予德兴市国土资源局警告处分,并处以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由受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德兴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德兴支行
账 号:2641757310080155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兴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