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3]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安福县林业局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福县林业局
地 址:安福县平都镇
2018年1月25日你单位通过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松材虫绩效承包防治项目,中标价为3650800元,并在1月26日签定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为2017年11月30日-2020年10月25日。2018年2月8日,你单位支付60%的工程款,并和中标供应商都昌县绿保森林病虫害防治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终止协议。2018年4月份采购了一批防治药剂,金额为184312元。经查,你单位在本次松材虫承包防治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期限为2018年1月3日-2021年1月3日,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为2017年11月30日-2020年10月25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4款“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2、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违规采购。2018年4月份你单位未办理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了一批防治药剂,金额为184312元。违反第六十八条第1款“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之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条第1款、第3款细化标准第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000元。请于2018年8月31日之前缴入县级国库,附缴库单格式。如有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联系人:刘娟萍,联系电话:7622657。
安福县财政局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