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2]
德财购罚决[2018]05号
德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德兴市城市管理局
一、违法事实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经检查,你单位被检查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项目名称:德兴市城市管理局智慧停车
存在问题:合同未公示,而且不是在30日内签订合同。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给予德兴市城市管理局警告处分。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兴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