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2]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安福县林业局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福县林业局
地 址:安福县平都镇
2018年1月25日你单位通过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松材虫绩效承包防治项目,中标价为3650800元,于1月26日签定了采购合同。2018年2月8日,你单位支付60%的工程款,并和中标供应商都昌县绿保森林病虫害防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昌绿保)签订合同终止协议。经查,你单位在本次松材虫承包防治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约定:松材线虫病发生总面积约10000亩,枯死松木约8000株,每株130元,工程期限为2018年1月3日-2021年1月3日。而实际操作过程中,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仅瓜畲乡疫木除治就达到18818株,按每株130元计算,产生费用为244.634万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之规定。2、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2018年2月8日,你们支付了60%的工程款计146.7804万元,并和都昌县绿保签订合同终止协议,协议终止了2018年1月26日签订的安福县松材虫病防治绩效承包合同,并约定都昌绿保只负责第一年的疫木清理,后期除治综合防治由你单位负责,已经除治的疫木18818株,经验收合格后按130元/株支付工程款。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3点“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之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条第4点细化标准第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0元。请于2018年11月30日之前缴入安福县本级国库,附缴库单格式。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娟萍,联系电话:7622657。
安福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