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5]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安福县气象局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福县气象局
地 址:安福县平都镇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8﹞10号文件的要求,经检查,你单位被检查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项目名称:安福县气象局智能空气负氧离子综合在线监测系统项目
一、存在问题:采购合同未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款“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责令安福县气象局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福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福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