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6]
吉水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水财字〔2018〕55号
当事人:吉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肖武
地址:金滩新区教育园区
联系电话:0796-8680820
依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8〕10号)文件要求,检查组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吉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园智能化完善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和新政采字JS[2017]017号)”采购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情形:
未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款之规定,我局责成你单位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吉水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水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