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0]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财购罚决[2018]9号
当事人:永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永丰县行政中心三楼
一、违规行为: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8〕10号)和省采购办《关于抽调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全省代理机构检查的通知》(赣财购办〔2018〕11号)文件部署,市检查组发现你公司在永丰县四馆一中心空调设备采购项目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空调和电梯是集中采购机构目录的货物,不能由社会代理机构采购,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采购合同签订不及时,中标通知书4月20日发出,采购合同6月5日才签订,超出30日,违反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3、采购合同未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1、根据以上查明事实,你公司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二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责令改正”的规定,责令改正。
2、违反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3、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款“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丰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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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