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1]
乐财字[2016]55号
乐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乐平市教育体育局
地 址:乐平市大连新区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教育园区项目部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开标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1、评分项设置不合规定,对采购项目基本技术参数响应程度进行打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五十四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2、项目验收不规范。验收时未就货物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予以确认,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3、项目履约不及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项目应在合同签订(2015年6月17日已经签约)后的45天内完成安装并交付使用,但该项目实际交付使用时间为2016年3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的规定。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由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整改意见报乐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今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此决定书下达后申请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平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7日
乐平市财政局人秘股 2016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