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1]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财购罚决[2018]11号
当事人:永丰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地 址:永丰县跃进西路
一、违规行为: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8〕10号)和省采购办《关于抽调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全省代理机构检查的通知》(赣财购办〔2018〕11号)文件部署,市检查组发现你单位在永丰公路管理所标线、标牌、防护栏与减速带交通设施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恒建采2016HX004号)中采购合同未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你单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款“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丰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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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