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1]
乐财字[2016]52号
乐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乐平市公安局
地 址:乐平市大连新区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室内靶场设备及配套工程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开标时间为2013年12月11日):1、评分项设置不合规定。在商务评分项中,对供应商注册资本、企业规模进行打分,不符合财库[2011]181文件第三条规定;要求潜在供应商在江西省内类似业绩4个、省外2个,不符合《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赣财购[2011]2号)第十条规定。2、改变了货款支付方式,项目采购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的7天内预付货款40万元,与招标文件明确的“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价的10%”不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该项目合同生效后,采购单位并未按合同要求7天内预付货款40万元,也没有预付10%货款,而是等该项目产品全部到位后才开始付货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款“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整改意见报乐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今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此决定书下达后申请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平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7日
乐平市财政局人秘股 2016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