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7]
康财购处字〔2018〕16号
关于对赣州市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赣州市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曾毓平
住所地址:南康区东山街道办新康东大道
你单位于8月29日10:30时(北京时间)进行了赣州市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办公用品一批等项目(项目编码:NKHY2018-NK-J060) 的谈判,且于2018年8月30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你单位于2018年9月14日要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废标,并在指定网上公示。经核查,该项目废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本机关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整改报告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报本机关;
2.责令你单位撤销废标决定,恢复原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并及时与原四家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0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