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4]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财购罚决[2018]16号
当事人:永丰县水政监察大队
地 址:永丰县佐龙大道
一、违规行为:
经查你单位在2018年8月31日购买278台GPS定位仪合计费用16.68万元,未依照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向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000元。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该罚款缴入到以下帐户:
收款单位:永丰县财政局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永丰县支库
预算级次:县级 备注:“103050199”款“其他罚没收入”项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丰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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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财政局 2018年12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