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2]
渝水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渝水第五小学
采购项目:专用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一、违法事实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8]10号)文件开展的全省代理机构检查中,你单位专用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行为:
1、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其他要求C条款:跑步机、智能反馈音乐放松椅系统I型具有排他性。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采购法》第22条、《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依据《采购法》第71条、《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 之规定,我局现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处罚结果、整改意见15日内报渝水区财政局,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渝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之内直接向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渝水区财政局
2018年10月8日
抄报:新余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