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2]
渝水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罗坊镇人民政府 采购项目:南英垦区智慧通信工程采购项目 一、违法事实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8]10号)文件开展的全省代理机构检查中,你单位南英垦区智慧通信工程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行为: 1、评分标准表述过于模糊,没有具体的量化,主观性太强;2、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条3.2.1(以下情形只能由一家投标人参加..)和3.2.2(同一制造商最多允许两种不同型号的产品参加投标..)具有排他性;3、评分标准价格分值比重未达到30%-60%。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采购法》第22条、《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财政部令第18号第52条。依据《采购法》第71条、《采购法实施条例》68条 之规定,我局现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处罚结果、整改意见15日内报渝水区财政局,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渝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之内直接向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渝水区财政局 2018年10月8日 抄报:新余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