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2]
渝水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新余安信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渝水第五小学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一、违法事实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8]10号)文件开展的全省代理机构检查中,由你公司代理的渝水第五小学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行为:
1、招标文件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彻底,未见节能环保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条款。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财库[2004]185号、财库[2006]90号、国办发[2007]51号。依据《采购法》第71条、78条、《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 之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处罚结果、整改意见15日内报渝水区财政局,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缴入到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新余市渝水区财政局
开户行:交行新余渝水支行
账号:365006002018170234686
分户账号:102180016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代码:30061
四、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渝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之内直接向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渝水区财政局
2018年10月8日
抄报:新余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