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2]
全财购处字[2019] 2号
当事人1:全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金龙大道19号
当事人2:全南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金龙大道19号
当事人3:全南县天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滨江小区
本机关接到上级财政部门转办群众举报,对全南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组织的全南县城区公共外环境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服务(项目编号:QNTW2017-QN-C007)和全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全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组织的全南县城区公共外环境及城区各机关单位内环境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及监测服务(项目编号:QNTW2018-QN-C024)两个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活动进行了依法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处理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招标文件中设定倾向性、限制性条件,及设置过高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导致中标价格虚高;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中标。
项目1:全南县城区公共外环境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服务(项目编号:QNTW2017-QN-C007)
存在问题:
1、磋商文件要求的“特定资格条件”之一为“响应供应商须具有市级或市级以上的《有害生物防制资质等级A级资质证书》”,以对企业营业额、从业人员等企业规模条件有限制的,且非国家强制要求的行业协会评级等级做为资格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磋商文件均载明评审办法为“采用综合评审价法”,与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名称不一致。
3、评分标准技术分设置中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且未量化分值达21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4、评分标准商务分设置“售后服务(4分):承诺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及时、完善的服务,并在服务期间及服务期后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为了服务应急方便快捷,投标企业公司注册地在赣州市内的得4分,投标企业公司注册地在江西省内的得2分,投标企业公司注册地在省外的得1分。(4分)”,存在倾向性。
5、以从业人员数量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6、磋商谈判内容均由磋商小组现场讨论决定并提出,而且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步骤对采购内容的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采购方案等内容进行任何修改修正,磋商程序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及《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等相关条款规定。
7、评审报告、评审记录对评审过程记录不完整、不完善,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的价格扣除等重大事项未予记录说明,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8、采购人代表领取评审劳务费,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的规定。
9、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10、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将合同进行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的规定。
项目2:全南县城区公共外环境及城区各机关单位内环境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及监测服务(项目编号:QNTW2018-QN-C024)
存在问题:
1、磋商文件要求的“特定资格条件”之一为“响应供应商须具有市级或市级以上的《有害生物防制资质等级A级资质证书》”,以对企业营业额、从业人员等企业规模条件有限制的,且非国家强制要求的行业协会评级等级做为资格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磋商文件均载明评审办法为“采用综合评审价法”,与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名称不一致。
3、评分标准技术分设置中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及其它未量化分值合计达23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4、评分标准商务分设置“二、售后服务(10分):为了售后服务方便及时,并在服务期间及服务期后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供应商在2.5小时内到达项目所在地并提供服务的得10分,在3小时以内到达项目所在地并提供服务的得5分,在3小时以上到达项目所在地并提供服务的得1分。(评审依据: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响应供应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按每小时100公里的速度计算。)”,存在倾向性。
5、以从业人员数量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6、磋商谈判内容均由磋商小组现场讨论决定并提出,而且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步骤对采购内容的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采购方案等内容进行任何修改修正,磋商程序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及《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等相关条款规定。
7、专家评审打分记录无每项评审因素的具体得分,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的规定。
8、评审报告、评审记录对评审过程记录不完整、不完善,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的价格扣除等重大事项未予记录说明,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9、采购人代表领取评审劳务费,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的规定。
10、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11、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将合同进行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的规定。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全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南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全南县天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约且为匿名举报,如能确定对他人造成损失,由采购人、代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请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以上罚没款项缴入全南县财政局罚没款账户,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没款项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收款人户名:全南县财政局
开户行:赣州银行全南支行
账号 : 2854000103100000076-211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全南县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