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5]
石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财字〔2019〕53号
石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当事人
当事人:石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原石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志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37MB1977841G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清华大道667号
联系电话:0797-5712417
二、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据反映,你单位(石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城区公共外环境开展病媒生物防治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YX2018-SC-C00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经查,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设定“响应供应商须具有市级或市级以上的《有害生物防制机构服务能力等级A级证书》、所投药品须具有病媒生物药品《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作为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评分标准商务分(25分)同类业绩(20分)响应供应商提供 2016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承接过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份业绩得1分,本项最多得20分”作为评分项,且参与投标供应商江西洁康海尔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得满分20分、南昌德立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得0分、南昌汇崎科贸有限公司得0分,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采购项目需求”不完整、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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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已向当事人送达《石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财罚先告字〔2019〕4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三、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改正材料书面报告本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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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壹份
石城县财政局
2019年4月25日
抄送:赣州市财政局、石城县监察委、石城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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